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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五)

发布时间:2019-03-19 01:59:58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五、卖家涉税事项1、所得税卖家接受了淘宝客的推广服务,使得产品的销量有所增长,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与收入取得有直接关系的成本费用支出。(1)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五)

五、卖家涉税事项

1、所得税

卖家接受了淘宝客的推广服务,使得产品的销量有所增长,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与收入取得有直接关系的成本费用支出。

(1)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推广服务属于应税项目,淘宝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卖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淘宝客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就目前的模式运作,卖家与淘宝客都是分别通过向平台授权的形式,建立起相互的业务关系,卖家对于淘宝客的基本信息并不十分在乎,只要根据交易的完成情况核对扣减的佣金即可。在海量的信息中,平台虽然有淘宝客基本信息,但是居于数据结算的快捷正确或统一管理等角度考虑,采用的是平台可确认唯一身份的ID号进行对接。如前所述,卖家根据自身销售的需要,拥有对销售的商品按照产品、类目等分类方法设置或调整给予淘宝客的推广代理费率的权利。淘宝客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等(如偏好美妆类)选择卖家为合作对象,但合作路径是通过淘宝联盟附有其身份ID和商品融合的链接。因此,卖家结算月末佣金时,在支付宝账单中能够清晰显示的是,淘宝客的ID号及其每笔交易扣了多少佣金。对于淘宝客的ID号,不同于身份证信息,卖家无从知晓和判断淘宝客是个人还是单位的身份,也无任何渠道可以获得此项费用的相应票据或收款凭证。所以对于卖家而言,税前扣除就存在了非常大的障碍。

但是,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卖家与淘宝客之间的佣金的支付阿里妈妈是清晰的,因此,笔者建议对阿里妈妈给予结算的佣金清单以及资金流清单准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与佣金的关系

前面我们分析了推广属于代理行为的一种,假定不考虑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性要求,对于是否属于佣金在行业内也存在了大量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可准予扣除。

首先,资质问题。淘宝客属于民事行为对象,隶属于阿里妈妈旗下的淘宝联盟。其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在行业中不涉及资质的报批问题。所以只要符合淘宝联盟相关的要求,即可成为淘宝客。

其次,比率问题。卖家可以自行设置佣金比率,最高可以达到90%。所以对于淘宝客的推广行为是否属于佣金就至关重要。当然,支付宝扣点中备注栏写明的“支付淘客佣金”不应成为一种专业的理解,而是一种通俗的称呼。笔者认为佣金是一种代理行为,俗称“拉郎配”,一般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分为明佣和暗佣,明佣是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约定佣金率。淘宝客属于代理行为的一种,其获得的报酬属于佣金的含义范畴内,且属于暗佣,应当受制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单笔交易对应金额5%的扣除限额约定。

2、个税扣缴义务

如前分析,如果淘宝客是单位的,卖家不存在扣缴义务,如果是个人的,应区分是否是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而据以判定是否具有扣缴义务。

根据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所得。经营所得其中包括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因此,淘宝客取得佣金收入两者之间都有界定范围,而从其经营的持续性来看,更应该属于经营所得,即不扣缴个税。

假如界定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对数额和支付对象(参考前面的要约和承诺)有决定权的是卖家,但卖家难以获取淘宝客的基本信息情况,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卖家的扣缴义务增添了各种负担和风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双方款项的收付均由平台控制,最终的支付权在平台手中。同时,平台对于新淘宝客明确愿意承担扣税义务,这与其知晓并易于扣缴不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特别提请注意的是,这里的是应当提供。而对于扣缴义务人的卖家而言,无法获得任何的个人信息,因此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时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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