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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系列解读之五: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发布时间:2018-12-29 16:09:06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来源:原创作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TMT事业部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微信18995580086)电子商务交易一般涵盖三大内容:电子商务交易和支撑
《电子商务法》系列解读之五: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来源:原创

作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TMT事业部

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

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微信18995580086)

电子商务交易一般涵盖三大内容:电子商务交易和支撑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和物流。《电子商务法》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就交易行为、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所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项目

法条及其内容

法律适用

第47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合同

第48条 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推定

第49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格式条款

第5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关于订立合同的义务

第51条电子商务合同标的的交付

快递物流

第52条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电子支付

第53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54条支付安全

第55条错误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56条支付确认

第57条非授权支付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适用《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即《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是补充性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关于电商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新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关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合同。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以在线传输方式交付合同标的的情况和电子支付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在以上情况下,即使合同非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或非以书面形式订立,仍应当视为电子商务合同,比如消费者在实体商店购买商品,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消费者与超市之间属于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和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推定。本条文承认了自动信息系统自动性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通过自动信息系统发送或接受数据电文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的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交互时,即使无自然人进行确认,也不代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无效。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推定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本款对民法总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以解决电子商务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进行了规定。当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的要件时,用户选择了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则双方的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若双方就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也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自动信息系统设置合同成立的条件或制定格式条款确定其发布的信息是否为要约。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条第一款的“另行约定”进行了约束,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有此内容的应为无效,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时电子商务经营者须履行的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信息透明,还应当保证消费者的更正权。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的,若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则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标的在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情况下,以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条虽未规定在对方当事人制定的特定系统时如何确定交付时间,但仍可以依照电子签名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快递物流服务者应当公示服务承诺事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比如驿站代收时应当经收货人同意。本条第二款规定快递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注重绿色包装。本条第三款规定经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快递物流的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代收货款,本条还表明,快递物流服务商对消费者不支付货款和拒收商品不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自由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告知义务和公平交易义务;对于电子支付指令,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本条第三款还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提供免费对账服务并保存三年交易记录。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支付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安全管理义务可参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电子支付用户的义务和错误支付的法律后果。用户在电子支付中应承担确认和核对支付指令的义务。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除非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若造成用户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支付确认信息,以保护用户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用户的注意义务和未授权支付的法律责任划分。用户应妥善保管自身的电子支付安全工具,在发现电子支付安全工具处于遗失状态时应及时告知服务提供者。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损失的,推定由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除非支付服务提供者举证该未授权支付由用户过错造成。第三款规定,发生未授权支付,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止损,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关于TMT法律评论专栏

大家好,我们是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TMT事业部,从今天起,我们正式在智善平台开设一个专栏——“TMT法律评论”。

为什么要开设这样一个专栏?我想至少应该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 TMT(Telecommunication、Media、Technology)是电信、媒体和科技行业的简称,是新时代新经济的代表行业,契合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TMT 行业常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

三、湖北的律师事务所在TMT行业的布局比较落后,截至目前,金杜、君合、中伦、方达、竞天公诚、汉坤等诸多律师事务所都明确将 TMT 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业务板块,各大法律评级机构也针对 TMT 领域法律服务设有专门的榜单;

四、TMT 行业客户具有更强的社群性,他们更强调行业认知,更认可专业分工及专业能力;

五、TMT 行业法律服务更加高频,具有较强的用户粘度,并具有较强的付费能力。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决定联合智善开设这样一个专栏,以期望同湖北乃至全国的朋友们共同交流、探讨TMT行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同时,我们也深知,仅靠我们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此,我们也号召大家一起来参与这个专栏、建设这个专栏,同时也欢迎大家多提意见,谢谢!

团队介绍: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TMT事业部是湖北省首个专门为TMT(互联网、新媒体与科技制造)行业提供全流程、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团队。

我们事业部成员拥有技术、法律、金融及管理等多学科的复合求学背景,具有互联网“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及国内顶尖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


END

责编 | 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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